其實對於殺人犯,我第一個想法就是唯一死刑,
財產賠償被你殺的人,這樣才合理,
一命還一命,沒有人要為你個人的錯誤而買單。
有人說要給他機會,那誰給死者機會?
生命的尊貴,在於每一條,對於犯罪者,他們已經無視他人生命,那何必尊重他的生命?
劉鑫,生為被害者,問題朋友的死亡,看起來根本是她間接造成的,
從友人死後的相關發言,好似沒看到所謂的尊重死者親屬的狀況。
若說是網路暴力致使她轉而怨恨死者親屬,
但這事件該怨恨的是前男友,所以是欺負好欺負的?
證詞可以看到她好似鎖門,偵詢時反而避而不談,看起來也是刻意隱瞞。
2022年1月10日,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
認定劉鑫(劉暖曦)在江歌被殺案中「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,
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,具有明顯過錯,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」,
而在案後發表刺激性言論進一步傷害江歌母親的情感,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;
被告劉暖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,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,000元,
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用。(這邊錢的單位是人民幣)
綜合考量本案的事發經過、行為人的過錯程度、因果關系等因素,
法院對江秋蓮主張的有證據支持的各項經濟損失124萬餘元,酌情支持49.6萬元。
對於江秋蓮主張的其他經濟損失,不予支持。本案中,江歌在救助劉某曦的過程中遇害,
江秋蓮失去愛女,因此遭受了巨大傷痛,後續又為赴國外處理後事而奔波勞碌,
而劉某曦在事發後發表刺激性言論,進一步傷害了江秋蓮的情感,
依法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。法院根據行為情節、損害程度、社會影響,
酌情判令劉某曦賠償江秋蓮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。(這邊錢的單位是人民幣)
其實被賠償過都知道,受損失的金額往往都不只如此,
拿我自己親身經驗就可以知道,被車撞到鎖骨斷裂,印象中好像6萬而已。
我光是休養就要最少半年,一個月只要算2萬就好,我損失最少12萬.....
拿小孩生命來看,大學生大概隨便都要500萬.....
難怪社會上盡量自掃門前雪,誰碰上不好的事情,
一個比命誰比較不值錢,
一個就比錢,反正什麼都要錢.........